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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昔日“狩猎者”变为今日“守护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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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天刚蒙蒙亮,达川区百节镇曾经的“老猎户”赵某某又进山了。近4个月来,他进山不再为了打猎,而是巡山护林。

除了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清除林下可燃物,他还肩负保护野生动物的职责。凭着过去丰富的狩猎经验,他能精准发现隐蔽的猎套并快速清除。是什么让他发生如此变化?这要从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讲起……

今年2月,达川区公安分局百节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百节镇居民赵某某从事非法狩猎活动。随后民警在他家冰箱里搜出灰胸竹鸡、小麂、夜鹭等野生动物尸体31具,发现了103张捕鸟网和97捆套羊绳。民警还在后院发现7只被圈养的灰胸竹鸡和雉鸡。经鉴定,以上野生动物均为国家和四川省的“三有”野生动物。

百节镇位于大巴山区南麓,过去交通闭塞、经济落后,老百姓认为“靠山吃山”天经地义,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缺乏法律意识,赵某某便是其中的典型。

案件移送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发现赵某某已经70岁,妻子和女儿都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加之是个“法盲”,这才犯了错。

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刑事部分提起公诉,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问题来了,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计算标准,赵某某造成的生态损失为17700元,但要让这个经济困难的家庭拿出这笔钱几乎不可能。

如何让赵某某履行义务?6月6日,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在百节镇魁字岩社区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赵某某是否符合替代性修复方式、检察机关建议采用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论证。

最终,听证员对赵某某的主观认识、悔过情况、家庭困难情况、身体健康情况、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了综合评议,一致同意他以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7月6日,案件在达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判决赵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700元,根据百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劳务代偿履行方案,以巡山护林的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如今,行走在熟悉的山林里,赵某某的心情完全不同。“这一课上得深刻,上得值得。以后不光自己要守法,还要宣传好法,今后不会再打猎了,要为子孙后代守好青山绿水。”他说。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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