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0 11:43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我母亲生前先后立了两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为准?”近日,达城市民张女士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记者代她咨询律师。
据张女士介绍,父母生育了她和弟弟两人。父亲不幸病逝后,母亲跟随弟弟居住。半年后,弟弟缠着母亲立遗嘱,母亲万般无奈答应了。于是,弟弟和弟媳找人为母亲代笔写下遗嘱,指定弟弟继承母亲所有财产。
张女士说,拿到遗嘱后,弟媳对母亲态度大变,母亲一气之下搬到她家居住。由于张女士夫妇对母亲非常孝敬,母亲以录音录像的形式又留下一份遗嘱,明确自己去世后财产由张女士和弟弟平分。张女士母亲去世后,姐弟俩都有母亲生前留下的遗嘱,且为遗产闹得面红耳赤。那么,究竟哪一份遗嘱才有效?
达城律师郑传富: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如果张女士的母亲立的两份遗嘱均有效,那么就应以最后的录音录像遗嘱为准。
来源:达州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