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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卖房需要前夫签字?

发布时间:2021-03-1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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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冷苏红

“我和丈夫离婚时,协议约定当时居住的房屋属于我个人所有,但该房屋产权登记是我和他两个人。请问,如果我现在出售房屋,是否需要他签字同意?”17日,市民刘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希望“丁山帮办”栏目记者代她咨询律师。

市民:卖房需前夫签字?

刘女士告诉记者,3年前,她与前夫胡先生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通川区西外的一套房屋归她所有,而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是她和前夫的姓名,离婚后一直没有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

“我的家人和朋友很多都在成都生活,我也想搬去成都住。”刘女士称,她打算把西外这套房屋卖掉后,就去成都定居。可没想到,当她委托二手房中介卖房时,才得知卖房需要前夫签字,具体怎样操作,工作人员也说不清楚。刘女士希望记者替她向律师咨询,她这种情况,该如何卖房才妥当?

律师:有两种方式卖房

达城律师郑传富:刘女士卖房有两种方式,取得前夫的同意和理解,在买卖合同签字和过户时,前夫到场确认。但基于离婚协议时约定该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因此前夫只是配合售房,房款归刘女士;先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前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所有人变更为刘女士。如果前夫不愿配合,刘女士需要先通过诉讼进行确权。之后,刘女士就可以出售该套房屋。

郑传富提醒刘女士,从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第二种方案更好。但从操作便利的角度,第一种方式更加快捷。(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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