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生

为提香 竟用“回收油”制作“老油”

万源一火锅店炒料师获刑八个月,罚款一万元

发布时间:2023-12-14 10:01

手机读报看新闻,下载掌上达州
   编辑:庞岚月

在川渝地区,火锅作为传统美食,受到居民的广泛喜爱,但有一些餐厅经营者为节约成本,提高火锅底料所谓香味,增加顾客量,不惜非法使用回收油制作底料。日前,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火锅店非法使用回收油制作底料案件,被告人唐某某获相应刑事处罚。

2021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受万源市某火锅店经营者张某某聘请,管理该店厨房,并负责兑锅底、炒制火锅底料以及洗油等工作。2021年3月至12月,为提高火锅底料所谓香味,唐某某在该火锅店厨房内利用回收的顾客食用后剩余火锅汤底,采用过滤、分离、熬煮的方式制成“老油”。有顾客到店吃火锅时,唐某某便将适量“老油”加进炒好的火锅底料中。2021年12月9日,相关部门对该火锅店检查时,现场查获成品“老油”33公斤,废弃油57.3公斤。

经审理,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扣押在案的老油、废弃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本案中的“老油”系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重新生产加工“食用油”并进行经营销售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地沟油”,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且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