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出现少量四轮电动(燃油)“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擅自粘贴残疾车标志,非法上道路行驶,扰乱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目前我市出现的四轮电动(燃油)“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禁止办理机动车注册及核发牌证,不能投保交强险,严禁上道路行驶。
二、四轮电动(燃油)“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按“机动车未悬挂号牌”违法行为处罚,扣留车辆,并处罚款200元,记12分;属于组装、拼装、报废车的,处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强制报废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的,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内拘留。
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