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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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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一封公开信

    广大交通参与者:

    您好!为保证您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达州公安交警郑重提示:

    一、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四轮电动(燃油)“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等不属于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禁止办理机动车注册及核发牌证,不能投保交强险,严禁上道路行驶。广大市民勿信销售商“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四轮电动(燃油)“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只准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四轮电动(燃油)“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安全及防护性能低,行驶过程中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因该车无法申领牌证,不能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四、四轮电动(燃油)“观光车”、“残疾人代步车”因无法申领牌证,上道路行驶属违法行为,将按照“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处理,扣留车辆,罚款200元,记12分;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款1000元,并处拘留15日。

    请您及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的交通工具出行,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该类车辆。

    祝您一路平安!一生平安!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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