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生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查获某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1-12-20 17:27

手机读报看新闻,下载掌上达州
   编辑:尹可


(文/ 潘敏基本案情:2021年8月24日,我局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举报称,该厂工作人员在我市辖区内发现假冒42°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24日对位于万源市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共计31瓶。该批次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鉴定该酒不是该厂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白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购进上述批次“牛栏山”陈酿白酒,购进单价:150.00元/件,购进数量共计:3件(12瓶/件)。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白酒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零售,销售价格:18.00元/瓶。上述批次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现场鉴定被判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产品鉴定证明》,其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批次白酒5瓶,下剩31瓶由我局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648.00元,获违法所得27.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索要并留存购进票据,未查验产品真伪。

案情处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少,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物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意义:本案在于区分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是销售伪劣商品,当事人从网上购进的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归其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充其量只是一般普通产品。因此按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来定性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告诫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商品来源,维护自身权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要擦亮双眼,选择从正规渠道购买白酒,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白酒,如发现质量问题也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达州日报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达州日报社党风廉政建设 举报电话:0818-2380088 邮箱:dzrbsjgjw@163.com 地址:达州市通川中路118号达州日报社412室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818-2379260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3 蜀ICP备1302488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70202000151号
达州日报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