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7 16:47
达城市民王先生咨询:
我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给我尚未出世的孩子分20万元。孩子出生后,我两个哥哥认为,父亲去世时孩子还没出生,所以没有遗产继承权,我该怎么办?
达城律师郑传富:
根据《民法典》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该法律条文中,并未赋予胎儿完整的权利能力,只有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才视为具有权利能力,这种利益应该是纯利益,即不要求胎儿承担任何义务的。同时,十六条条款也明确了,胎儿的此种权利能力是预设型的,即如果胎儿娩出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种设计实际是沿袭了《继承法》中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这种胎儿权利得到了扩张,不仅仅局限于遗产继承方面。所以,王先生的两个哥哥应该按照遗嘱,分给孩子20万元。(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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