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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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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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得拆迁款办“假”离婚
丈夫车祸身亡获20万赔偿金 妻子无权分割后悔莫及

    侯某是通川区A镇人,育有一儿一女,都未成年,儿子是侯某与前妻所生,女儿是与第二任妻子林某所生。2016年9月,为了在征地拆迁中多得到一些赔偿款,侯某与林某商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随后一直生活在一起,并准备在拿到拆迁赔偿款后再复婚。 

    但是,在等待拆迁赔偿款的过程中,2016年11月,侯某突遭不幸发生车祸身亡。肇事司机为其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0万元。在办理完侯某丧事后,一家人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闹起了矛盾。林某认为自己跟侯某是因为拆迁而假离婚,不是真的离婚,自己应该能分一部分;侯某父母认为侯某的儿子才是自己的后人,媳妇无权继承财产,同时林某已跟儿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就不再是自己家的人,不能分赔偿金。

    一家人闹得不可开交,只得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员在耐心听取完双方各自观点陈述后发现矛盾的焦点有三个:一是林某有没有资格参与赔偿金的分割;二是侯某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三是侯某的两个子女都未成年,分割的死亡赔偿金及获得的遗产该由谁来监管。

    法律不作假,感情和物质双受损

    侯某的意外死亡,涉及的财产处置分为两类,一是其个人遗产的处置,二是因其死亡而获得的对其近亲属所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即死亡赔偿金。对于遗产,虽然林某描述其与侯某是假离婚,但在法律上双方是真离婚,林某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按照继承法,本案中侯某个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侯某父母和两个子女。显而易见,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毫无意义。

    对于另外两个问题,就不是简单地用法律就能说明其中道理了。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其目的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取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会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法院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顺序规定进行分配。因此,如果有亲情作纽带,林某参与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也无可厚非;如果走法律程序,林某多半将无法参与到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从侯某父母与林某的关系来看,正是不同意林某参与分配。

    调解人员在给各方讲明参与侯某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主体后,继续为他们分析该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因此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的原则。而应当是在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减除专属于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后,在同一顺序继承中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决定分割的份额。

    为了孩子,法律框架下达协议

    这样,就涉及侯某两个子女的监护问题。侯某儿子虽未成年,但已在外务工,且几乎与林某没有关系,因此双方对其抚养权并无争议。对侯某还在上幼儿园的女儿,双方对其监护权争论很激烈。侯某父母怕林某再婚后不能全心全意照顾,提出由老两口抚养孙女,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林某要自己抚养女儿,同时又想侯某的父母能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在情感上,这个问题似乎是一个搅在一起的线团,如何理都理不清。这是他们缺乏用基本法律常识解决问题导致的。人民调解员很快为他们梳理出了解决方式:抛开情感因素,林某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放弃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侯某父母的要求不合法;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侯某父母对孙女并没有抚养义务,林某要求侯某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要求也无法律依据。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共同监管侯某女儿继承的遗产和分割的死亡赔偿金,林某管银行卡,侯某的父母管银行卡密码,并规定这笔钱只能用于侯某女儿的个人大开支,如读书、大病等,款项的支出必须取得双方的同意并做好记录。

    人民调解员提醒:对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侯某与林某为谋取拆迁补偿款的所谓“假离婚”,如果不是因意外或许能得逞。但是,意外谁都无法预见,现实的教训也不得不说深刻。如果没有所谓的“假离婚”,侯某发生意外后的财产,林某将以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后再作为遗产继承,对死亡赔偿金林某也有更多的话语权。但是,就因为想钻政策的空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导致了本案呈现的情况。这也充分说明了另一个生活经验:婚姻大事,不可儿戏。对婚姻的尊重和慎重,也是自身合法权益的屏障和保障。(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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