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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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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剁手党”
留意7种“霸王条款”无效

    吃饭点美团、旅游上途牛、购物逛淘宝……如今,网络消费已经覆盖到市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多。近日,市工商局网监科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了7种典型网络交易“霸王条款”,提醒市民朋友在消费时多加小心,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霸王条款”一:任何情况下,本网对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点评意见:该格式条款不问原因将一切风险和责任归于用户,属于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二: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者中断服务而不需要知照用户的权利。

    点评意见: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与用户确立的。网站为了业务发展单方面随意修改或者中断服务,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网站单方面随意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会对用户的权益造成较大侵害。

    “霸王条款”三:网站不对所提供之网络服务作任何类型之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

    点评意见:该条款通过单方声明的方式,不分前提、不限定条件地一概免除网站对于网络服务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规避法律责任,变相加重用户责任,侵害了用户享有网站合理服务的权益。

    “霸王条款”四:在任何情况下,网站均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网站利用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合法性审查及报告的义务,将一切风险和责任归于用户,加大了用户使用网站信息的风险,免除了网站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侵害了用户的权益。

    “霸王条款”五:本网站之声明以及其修改、更新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网站所有。

    点评意见: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意图赋予“最终解释权”事先约定的合同效力,在网络交易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六: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客户认为产品与想象不同则不予退换。

    点评意见:该网站不对购物及消费场合进行区分,在其格式条款中笼统作出不予退货的规定,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霸王条款”七: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了和解、调解以外,还包括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到底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应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本条款排除了用户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

    □寇军 本报记者 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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