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均是一名工程承包人员,事业处于上升期的他,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稳稳当当。谁知道一条无意间收到的短信,不但打破了周均生活的平静,还把周均卷入了一场持续近两年的漫长诉讼之中。这是怎样的一条短信?
神秘短信有蹊跷
当事人醍醐灌顶
2010年6月的一天,周均正在和朋友喝茶谈生意,他的手机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短信的内容是:“2009年5月16日,达县南外转盘处,一辆无牌本田雅阁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擦挂。”周均心想,这和我有什么关系?可能是发错了。由于正在谈生意,周均没有细想,也没有放在心上。
周均是一个直性子,时时想起那条短信,总想弄明白。这天中午,周均来到交警队,经过查询档案资料,证实2009年5月16日晚10点,在达县南外转盘处的确有一辆无牌本田雅阁轿车与一辆牌号为川STXX的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出租车承担事故的全责。
周均一下回想起一年前自己购车时的情形,2009年5月1日,周均与达县南外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订购了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小轿车,车价26万元,双方约定于当月18日提车。可在5月17日,周均接到车行通知,被请求缓期交付。当时他没多想,答应了20号到车行提车,并在新约定的时间顺利地提到了新车。
这么一联系后,周均如醍醐灌顶,第二天一大早,他来到了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听完周均的讲述后,也隐约意识到这绝不仅仅是一条发错了的短信,很有可能周均所购买的这辆本田车在交付给周均以前发生过交通事故,而发这条短信的人有意在提醒周均。
律师出手抽丝剥茧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于是,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彭治端律师正式以周均代理律师的身份到交警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试图在周均了解到的情况以外还能有所突破。首先,需核实出事新车的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是否为周均所购新车的,因为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不会重复。
律师找到这起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但由于事故不大,这辆本田轿车是新车,没有上牌照,也没有保险,所以就没有登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双方协商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办案律师通过有关渠道查询到出租车的保险公司以后及时找到了达县某财产保险公司有关理赔人员。通过查询他们的理赔资料,得到了重要的线索:2009年5月16日晚10点发生交通事故那辆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和周均购买并驾驶至今的那辆本田轿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完全一致,当时的事故造成本田轿车的右前、后门受损,由该保险公司赔偿了本田车一方2000元,由本田车自行修复。
这条重要线索,印证了之前的推测,并可以大概勾勒出事情的真相:周均订购了一辆本田轿车,原计划2009年5月18日接车,2009年5月16日晚10点,这辆车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无法及时交付给周均,车行便隐瞒了这一事实,延期于2009年5月20日将这辆出过事故的车辆修复后交付给了周均。
艰难取证后果断起诉
获得双倍赔偿
2013年修改后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周均购买本田轿车车款为26万元,周均最多可以获得26万+26万即52万元的赔偿。
然而,凭借现有的证据,还远远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本案中,车行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还要取决于车行是否清楚卖给周均的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已经修复的事实。案件发展到这一步,进一步取证的难度变大,清楚这件事情的人都是车行内部的人员,他们就是知情,也不会配合调查,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律师把最后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发短信的这个人身上,可当拨通神秘人物的电话,对方得知了律师的意图后,当即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律师持续发短息做其思想工作,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他最终答应配合取证。而他透露的情况与之前推测情形如出一辙,车行是知晓该事并对该事作出了上述处置。最后,这位神秘人物还向律师提供了一些其他的证据,并答应出庭作证。
得到充分的证据以后,周均向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法庭一番激烈的争论和激辩,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周均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即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周均5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车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物系化名)
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投机取巧的经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潮流,违法经营的成本已经越来越高。希望从事经营活动的朋友们都能诚信经营,营造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建议消费者朋友们,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和不法商家做斗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的维权行动也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施法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