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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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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规范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进行规范。

  这份名为《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文件明确,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办法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办法对举报进行详细的规定,如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个办法还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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