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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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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油企生产
自用成品油全额返还消费税

  新华社17日报道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数据快报显示,2010年我国的成品油总产量为2.52亿吨,其中汽油7675万吨,柴油1.58亿吨。而按照现行规定,消费者使用每升汽柴油,都将分别缴纳1元、0.8元的消费税。该税种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

  此前,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等,我国也实行免征消费税或者其他税收优惠。因此,这次的内购成品油免税政策与之前的政策也一脉相承,即政府希望通过一系列优惠,来降低部分炼厂、原油企业的成本。

  有分析人士指出,该政策是在高油价下对炼厂的一种变相补贴,旨在鼓励生产,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炼厂加工积极性。有助于在高油价下缓解可能出现的油荒局面。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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