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眼下,需要装修的家庭越来越多,为了节省费用,有些市民往往愿意找不具有正规装潢资质的“游击队”来装潢,一旦这些人员弄出伤害事故,“东家”尽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需“出血”作补偿,这样的装潢“费用”并不便宜。对此,孙先生别有一番“体会”。
近日,达县人民法院南外巡回法庭对装潢人员蒋某诉“东家”孙先生赔偿案作出判决,由孙先生一次性补偿蒋某1.5万元。
2008年12月下旬,家住达县南外镇达万路的孙先生与蒋某签订《家庭装潢合同》,对孙先生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1.6万元,分作4期支付。1月19日下午16时30分,蒋某在使用电锯加工木料时,左手被电锯锯伤,住院一周。
事发后,蒋某与孙先生交涉未果,于今年5月底起诉到法院称,与孙先生系雇员与雇主关系,签有合同替孙先生做装潢。因孙先生属包工不包料,装潢中使用大多为旧材料,加工难度较大。自己在同年1月19日加工木料时,不慎被电锯割伤了左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认同相当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各类费用总计人民币3万余元。
法庭上,孙先生对双方约定的工程总价及期限等无异议,针对蒋某被电锯锯伤事实则认为,双方不属于雇主与雇员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由蒋某招募雇佣人员进行装潢装修,据此不愿意承担蒋某受伤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蒋某与孙先生签订装潢合同目的,是由蒋某提供劳务来保证完成约定的装潢房屋,蒋某在装潢工作中具有独立性,由他自行组织具有此类装潢技能人员和拥有工具设备保证完成装潢合同内容。而孙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蒋某劳动报酬,双方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构成了加工承揽关系。考虑到蒋某无建筑装潢资质却仍承揽该装潢工程,又缺乏操作电锯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电锯时违反操作规范致使左手被电锯割伤,该损害的结果系蒋某自身过错造成。鉴于孙先生应当知道蒋某无从业资格,却仍选蒋某为承揽装潢房屋存在一定过错,且孙先生又是蒋某劳动成果的受益人,遂法院酌情判令孙先生补偿蒋某1.5万元。
(陈英伟 刘毅 本报记者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