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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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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不得说“忌语”违“禁令”

  本报讯 1月18日,记者从市交通局获悉,我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将按交通部要求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并接受群众监督。

  今后类似诸如“喂,开车(船)的,下车(船)接受检查”、“你再狡辩,罚你更多”、“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等言语,将不会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出现。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分为十二类。交通部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不得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发现有违法时,不得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类语言;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不得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不得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不得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不得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不得使用挑衅性语言;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不得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不得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不得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对执法时使用忌语的,视情节轻重将被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共有七条: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对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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