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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八部门发文,严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发布时间:2024-04-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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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四川在线记者 江芸涵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5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禁止事项、监督与处理、附则等九个章节,是指导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突出育人本质、明确责任主体、坚持目标导向

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与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衔接,《实施细则》基本框架与国家基本一致,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内容,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有以下特点:

突出实习工作的育人本质。强化了实习工作的全过程管理,落实了实习工作教育、人社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整合了实习管理的范围、内涵和边界,推进了实习与校企协同育人的有机融合,明确了跨省及国(境)外实习的管理规定,完善了学生实习保险相关政策,谋划了实习信息化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职业学校明确实习管理的工作部门与第一责任人,成立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细化集中统一组织实习与自主实习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实习单位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制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教育指导,全流程做好实习前、中、后等各阶段的实习管理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国家管理规定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划定实习管理的红线底线更加严格,重点聚焦学生实习组织、实习单位选择、实习报酬落实、实习安全保障等各环节的突出问题,对不能碰触的禁止性情形,单列一章提出“十严禁”,同时在监督与处理章节细化具体处罚措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实习前须签协议、不得扣押学生的身份证

《实施细则》明确,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原则上在实习开始1个月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立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职业学校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同时,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

《实施细则》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新闻多一点:

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四)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五)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六)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七)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八)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