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生

丈夫欠款妻子被告 这种债务该谁还

发布时间:2024-03-14 09:32

手机读报看新闻,下载掌上达州
   编辑:庞岚月

携手步入婚姻,不仅是两个人感情的结合,也意味着需要互相照顾,一起承担责任。如夫妻中一方欠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未支付货款

妻子被告上法庭

2017年,小朱和小刘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丈夫小朱负责在外奔波做点小生意,妻子小刘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二人各司其职,经营着属于自己的小家。本以为这个平淡幸福的小家会越来越好,谁知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平静的生活。

2022年,小朱采购了一批货物,却因资金周转困难,迟迟未能支付货款,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商家张某将小朱告上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小朱支付5万余元货款。可进入执行环节后,张某发现小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无奈之下,张某想到小朱的欠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小朱的妻子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万余元货款。

不属于共同债务

妻子无需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的妻子小刘对小朱拖欠货款一事并不知情,且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名,在买卖、民事诉讼、执行等过程中也未进行追认,缺乏共同的意思表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本案的债权债务系基于买卖合同发生,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朱的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