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销售假冒商品、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今年首批4起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05 10:17

手机读报看新闻,下载掌上达州
   编辑:庞岚月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药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近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今年查办的首批4起典型案件。

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1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通川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系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刘某某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14瓶和五粮液酒(八代)10瓶(其中3瓶已自用),金额共计4.89万元。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奉某某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16瓶(其中1瓶已自用)和五粮液酒(八代)5瓶(其中2瓶已自用),金额共计4.9万元。剩余的上述29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经生产企业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上述10瓶五粮液酒(八代)经生产企业鉴定结论为:“送检样酒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销售货值金额9万余元,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何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2023年12月29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信,称通过何某某快手号购买了900元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药品中无名称为“甲茸壮骨通痹胶囊”或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号H20046460”的药品。万源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会同万源市公安局联合检查,查获181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78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包装上印有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等字样。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注册快手号,发布“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信息,有消费者咨询时,便引导消费者添加其手机号码的微信账号,并通过该微信账号与消费者达成交易,销售价格为45元/瓶,本案查获假药货值金额共计11655元。经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开江县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2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某公司成品库房内待售的“全顺源®”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该复合肥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主要从事化肥、农膜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全顺源®”复合肥料系当事人从四川某肥料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2000元/吨。截至2023年12月18日抽样时,当事人处实际库存355袋(25kg/袋),抽样基数8.875吨,标价70元/袋,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485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封不合格“全顺源®”复合肥料355袋,并将该批次化肥检验结果通报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化肥生产厂家立案调查。目前,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宣汉某健康生活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1月2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健康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馆制作的会员卡上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经查,宣汉某健康生活馆于2022年10月开业,为方便管理,吸引消费者消费,该馆建立了会员制度,消费者一次预存500元及以上金额,可成为该馆黄金会员,享受一定折扣,预存金额越多,会员等级越高,可享受的折扣也就越大。该馆通过第三方广告公司印制会员卡,并对该馆会员进行发放,会员卡上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截至调查当日,该馆共计有会员2000余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汉某健康生活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官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