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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个案

达川区创新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

发布时间:2023-12-0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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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达州日报社通讯员 刘巧 特约记者 吴山城) 近日,达川区结合实际,创新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可以“一事一议”。

根据“办法”,长期居住在本地一年以上,但户籍不在本地的人员在本地申请低保,原户籍地未纳入,宜由本地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缴纳住房公积金、领取社保、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但刚性支出较大,需要综合考量的;离异单亲家庭、“跑妈或跑爸”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收入财产虽然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但未超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家庭中有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患重病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参加劳动的成年人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需要对家庭经济状况及生活状况进行综合考量的;符合“三无”条件但未满60周岁,未办理残疾证,但确因身患重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特困供养等12种情形,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处理。

“办法”明确了法律法规及现行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事项;明显突破政策原则,给予救助对象重复保障的;申请救助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没有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意外等重大返贫致困风险的;申请对象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家庭法定义务人非因客观原因故意逃避法定义务的;不符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和条件的申请事项等6种情形,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达川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程序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存在特殊复杂情况,依据职责难以把握,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一事一议”事项;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工站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通过信息查询、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扩展调查;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召开党(工)委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或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将“一事一议”事项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区民政局以公函形式将确认意见书面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作出审核确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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