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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多项与四川有关,赶紧来看!

发布时间:2022-10-0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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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庆

10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即将实施。它们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一起来看看。

【四川新规】

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这个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总结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

条例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加强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建设,建立联系代表和群众的工作机制,在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明确人大街道工委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要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办法还对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化规定。

四川省《支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若干政策》10月1日施行

高速公路项目招商成功、提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并开工,最高可获300万元奖补资金。为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更好发挥高速公路建设在稳增长和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中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撑交通强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建设,四川印发《支持高速公路加快建设若干政策》,从优化前期工作流程、放宽投资建设条件、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强化用地保障、强化建设环境保障、完善收费政策、强化政策激励8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支持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10月1日起,各市州也有多部地方性法规将施行

新修订的《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等11个方面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人不得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泄露业主信息等10个方面的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条例针对解决前期物业服务的质量问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缴存、补缴等业主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针对老旧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人员难的问题,创新提出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引进服务优质、规模较大的物业服务人员整体承接辖区内老旧院落、保障性住房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物业服务。

《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概念、项目规划建设、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主体责任、运营管理机制和设施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不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等作了规定。通过地方立法,更加明确在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深人民群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及时总结固化海绵城市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工作机制,确保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继续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守护一江清水出川入渝,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位(库)出租(售)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条例明确规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以及共有资金应建立共有资金专户,纳入业主公共支出账户管理,并接受专业审计,真正做到公共收益公开、透明。条例还明确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另外,《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也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将对维护传统村落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进乡村振兴起到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全国范围新规】

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更多省市开始试点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09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

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线运行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新版系统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

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允许多点执业,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

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有了新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自2014年发布后第一次修订,弥补了原版在实际应用中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等不足。通则的突出亮点是分区域设置建设标准,区分不同建设目标、重点、能力和条件,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黄淮海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和青藏区七个区域,因地制宜制定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农田地力标准参考值。通则还规定了各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指标,确保到2030年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加上改造提升已建的高标准农田,能够稳定保障1.3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部分综合中国政府网)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