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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发布时间:2022-09-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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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唐庆


9月2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对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发布会现场

泸州市勇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5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勇振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四川长江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铝渣铝灰等危险废物,与硅、锰、钛等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生产成铝锭。经调查,现场贮存有铝渣约1.6吨、铝灰约23吨,相关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贮存、处置环节均不符合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内江市隆昌景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2月28日下午,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隆昌市响石镇辖区内有罐车正向农田排放污水。经调查发现,隆昌景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泸县某企业的生产废水转移出厂后,违反废水处置协议,擅自倾倒在隆昌市响石镇辖区内的农田,共倾倒工业废水约100吨。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办,收集固定证据。经监测,违法倾倒的工业废水中含有汞、镉、砷等重金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4.96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相关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达州市中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3月3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由达州市通川区中天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达州市双龙镇生活污水处理站从2022年2月以来氨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连续超标。达州市通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月14日和2月24日对该污水处理站出口抽样监测结果显示,2月14日该污水处理站氨氮监测数据为11.40mg/L,超标1.28倍;2月24日该污水处理站氨氮监测数据为6.867mg/L,超标0.37倍。两次抽样监测数据超标与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吻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供图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