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县头条

【百日行动】引以为戒!露天焚烧秸秆危险又违法​

发布时间:2022-08-31 19:39

手机读报看新闻,下载掌上达州
   编辑:李杏

山火猛如虎~

可偏偏有人不吸取教训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违规野外用火

等待他们的将是严查严处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百日行动”开展以来

通川公安持续强化森林防灭火宣传

及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打击惩处

近日就成功查获一起

非法焚烧秸秆案

8月25日下午

分局碑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

山上燃火了

民警闻讯立即赶往现场

在现场

民警发现有大片土地被烧毁

仍存有残火

便组织村民将残火扑灭

经现场勘查确定

系人为焚烧秸秆引发火情

民警立即对周边村社

开展走访调查

但未发现焚烧秸秆人员

走访中

民警还对村民进行了防火宣传

并再三强调了

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当日15时许

村民王某来到派出所

主动说明了情况

称其于当天13时许

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

点燃秸秆后便离开了现场

后来听到周遭讨论

燃烧秸秆的余火引燃了周边的荒地

引发后续火情

于是主动来到派出所

说明情况

所幸, 该火情

经及时发现和积极扑救

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

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秸秆焚烧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切记:露天焚烧秸秆就是触犯法律,你若以身试法,必将依法处理。勿让一时纵火成为终身悔恨!

野外焚烧秸秆陋习不可取

一旦造成严重后果

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法律责任

通川公安对各类违法用火犯罪行为

将依法严厉处罚

来源:通川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