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4 09:06
近日,通川区监委决定给予某服务中心编外人员李某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同时用人单位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李某的身份比较特殊,他是一名聘用人员。那么编外人员李某为何被监察机关调查?为何受到政务处分呢?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通川区纪委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只要是行使了公权力的人员,就没有编内与编外之分,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
2010年,李某通过招聘到通川区某服务中心工作,后因勤学肯干,工作能力突出,逐渐被领导认可,得到单位重用,近年来,李某一直在岗位上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从事审批、采购、管理等工作。
“我原本以为自己只是一名编外人员和非党人士,不受纪法约束,认为收红包、财物只是小问题,没有人知道,不会被发现,我辜负了单位这么多年对我的教育、培养和信任……”李某在接受调查时十分懊悔地说。
今年3月,通川区监委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8月,李某在负责采购23辆公务用车工作期间,没有抵住金钱的诱惑,公权力“脱缰”,先后3次以“专家费”“辛苦费”名义收受达州某汽车公司现金29900元。
李某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违法。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但却心存侥幸,任性用权,最终受到了政务处分。李某一案给行使公权力的编外人员敲响了警钟,警醒他们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
编外人员不能“例外”,更不能“法外”,监察机关紧盯公权力,扩大监督范围,监督不再有盲区。监察法实施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填补了原有监督范围的空白,有效解决行使公权力的编外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谭楚甲 通讯员 何聪
来源:达州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