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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违规收费、商家虚假宣传……2021年度达州市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2-03-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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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2021年度达州市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近日出炉。记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中,物业违规收费、商家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重复上榜,成为2021年度达州市消费维权领域的“关键词”。

案件一:某楼盘物业违规收取“出入证工本费”案

2021年7月1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达川区某楼盘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1年4月2日至5月27日,楼盘物业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11880元,后对3户进行了退款,退款金额为80元。查处后,物业公司将此款分别转入业主的物业费用预存。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76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该案是一起侵害民生的案例,也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近年来,小区物业违规收费侵害业主权益事件逐年增多,该案例是物业未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将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案件二: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1年8月31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渠县办事处锦悦半岛小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进驻渠县锦悦半岛小区,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洋房业主收取2.6元每平方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高出政府指导价0.8元,另向业主收取5元每本的出入证工本费。至检查时,该公司违法向洋房业主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费75350.4元,收取出入证工本费1655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四川铁投晟瑞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15508.1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向业主退还了多收取的工本费及物业费。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案件三:万源市普众酒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万源市普众酒行经营场所及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万源普众酒行从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元/瓶的价格购进赵氏普众酒若干,自2021年4月10日起租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作为集会场所,并对外宣传“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每天早上七点有健康讲座,免费发放鸡蛋和挂面以及有包治百病的药酒”等吸引老年人到场参会。当事人向参会者宣称其所销售的赵氏普众酒为“蛇酒”,含有“蛇灵”,可以治疗任何疾病,还告知参会者“想要疾病好得快,就要多买多喝”等,销售价格为280元/瓶。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赵氏普众酒并无治病功效,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虚构产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致使消费者对产品效能产生错误认知。近年来,不少无良商家惦记着老年人的钱包,借助“名人”造势、“专家”推销、免费送财送物的伎俩忽悠哄骗。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患有疾病应当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不可盲信盲从。

案件四:通川区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1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达州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达州市消防大队的名义,电话联系举报人进行消防培训,实际是售卖消防产品。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工作台上放有“话术及应对方法”和“内勤统一培训方案”等资料,内有“我们不是消防队,我们是做前期消防安全知识宣导,消防队负责后期的检查验收处罚以及抢险救援灭火”等内容。

经查,该中心教员通过实地讲课,引导被培训人员购买消防产品,其讲稿资料“话术及应对方法”和“内勤统一培训方案”由公司自行制作。经函询通川区消防大队,得知通川区消防大队未委托、指派任何第三方开展消防培训宣传事宜。

该中心在培训中以容易被误导的讲课方式及讲课语言进行消防培训,变相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构成虚假宣传,给予其责令改正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虚假宣传,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虚假宣传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案件五:通川区碑庙镇家乐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案

2021年10月14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对碑庙辖区一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通川区碑庙镇家乐超市货架上摆放有“云南白药”牙膏29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批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假冒商标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牙膏进行扣押。

据超市工作人员陈述,该批牙膏是2021年9月15日一男子上门销售的,送到门市立即结账,超市没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他信息,该批牙膏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查获时与供货方联系,供货方不接电话或关机,无法追溯源头。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牙膏29支,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评析】

假冒商标侵权领域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由于各个厂家的产品防伪标识只有厂家才能辨识,执法人员难以辨别。再加上厂家打假人力有限,很难做到全面覆盖,导致目前市场上假冒商品泛滥。通过本案的查处,对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公平竞争起到良好作用。

案件六:粥朋天下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

2021年5月18日,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投诉,依法对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麻柳大道244号的粥朋天下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制售凉菜的经营行为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2021年3月15日至5月18日,粥朋天下餐饮店在美团对外销售其制作的私厨凉拌黄瓜,共销售31份,每份售价8.55元,营业收入共计265.05元。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下架了凉拌黄瓜菜品,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65元;3.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评析】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未经核准食品的行为,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违法案件。随着社会的进步,销售消费模式的改变,群众通过互联网购物、消费的现象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消费纠纷投诉也逐年上升,这就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加强线上经营者监管的同时,也要对线下经营者加强监管,有效地杜绝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同时,该案例是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案例,通过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纠纷矛盾,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实施了行政处罚,也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

案件七:谢宗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会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专员对开江县金山大道141号附1号由当事人谢宗华经营的“中华家纺”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在“中华家纺”门市内发现待售的“水星家纺”409套(件)、“百丽丝”55套(件),以及已经售出的“水星家纺”“百丽丝”12套(件)等,共计476套(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第三方评估事务所评估,货值达129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产品;2.罚款241868元。

【评析】

该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存在着商标侵权案件的普遍难题:一是隐蔽违法行为发现难,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才能认定假冒侵权;二是商品货值认定难,侵权商品品种、数量多,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才能确定违法金额;三是执法取证难,涉案商品流向四川、重庆多地,需要启动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打击了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为消费者维权、维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的决心,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目的。

案件八:万源市平哥鲜肉店销售以次充好的猪肉案

2021年4月21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平哥鲜肉店猪肉门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1年4月19日,平哥鲜肉店从王某处购进母猪肉75公斤(经过检验检疫屠宰上市),在其门市内混同其他正常猪肉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所售卖的猪肉为母猪肉。截至案发,该批母猪肉剩余47.8公斤(含查获29.8公斤,当事人主动上交18公斤),售出和损耗27.2公斤。据当事人和供应商供述,当事人在案发前有多次进销母猪肉行为,价格随行就市。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猪肉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主要肉类,其品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当事人为追求利润,将作为次品的母猪肉(母猪肉可以销售并食用,但应当设置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混同正常猪肉进行销售,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整治,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九:宣汉县好来影业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服务以及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0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胡家镇好来影院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影院内张贴有“为了您的饮食安全,影城谢绝自带食品”的海报,影院发放的会员卡上注明:“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投诉举报情况属实。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好来影院内张贴“为了您的饮食安全,影城谢绝自带食品”海报,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会员卡上“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故采取顶格处罚力度。

案件十:大竹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8日,消费者投诉举报在四川省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大竹店)购买的一盒皮蛋超过保质期,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经查,消费者出示的琼欣松花皮蛋(绿心)购物凭证与四川省辉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琼欣松花皮蛋(绿心)记录内容一致,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消费者投诉属实。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处罚款15000元。

【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保留的购物小票、过期食品等重要证据,成为维权成功的重要依据。


□本报综合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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