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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万买的二手房入住后竟发现是“凶宅”

发布时间:2021-06-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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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冷苏红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迟剑)近日,达城市民刘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去年5月,她通过中介公司买下南城某小区一套二手房,入住4个月才得知房屋是“凶宅”,于是以卖家、中介没有尽到向她如实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要求退房退款……

买房后却不敢住

刘女士介绍,去年5月,她通过中介公司看中南城某小区一套住房,售价约55万元。她交了7万元首付及各种费用共计14万元,并办理了购房按揭手续。去年12月,她和家人入住新居。

“看房的时候,中介公司说房主因在重庆市买了新房,急需资金才要卖掉这套房子。我私下也问过邻居,没人告诉我这房子里发生过自杀事件。”刘女士说,今年4月初,她偶然听到邻居聊天,得知自己的房子是“凶宅”。事后,她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2019年,有人在该房自杀数天后才被发现,吓得她和家人立即搬离,租房居住。

“生老病死可以接受,自杀不能接受,我这段时间是租房居住。买房已经投入约20万元,还背了很多债,我只想退房退款。”刘女士称,她月薪4000多元,每月要还3300元房贷,还要承担儿子的奶粉钱和租房费用。由于入不敷出,她想找中介公司和原房主退房退款,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她感到很愤怒。

退房退款起争议

“我最开始找中介公司协商时表示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他们不仅承诺帮我处理,还愿意和我平摊维权的费用,可是现在他们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刘女士说,她要求中介公司和原房主赔偿20万元,而原房主只愿意退3万元。后来经中介公司多次协商,刘女士将索赔金额降到10万元,最后降到7万元,并要求中介公司负责为她卖掉房子。5月28日,中介公司不接受退房,但愿意赔偿7万元,并要求刘女士签协议承诺以后不再追究此事,她没有签署协议。

刘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或原房主有向购房人如实告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义务,而他们的隐瞒行为导致她以市场价购买了“凶宅”,其隐瞒行为属于欺骗,她有权要求中介公司和原房主退房退款。

建议司法维权

“我们事先也不知情,如果知道肯定会告知刘女士。”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伍先生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事发后,刘女士委托他们和原房主协商处理,他们也曾多次参与协商,由于原房主认为刘女士索赔金额太大,双方没有达成共识。

伍先生表示,刘女士入住房子一段时间,而且还了一年多的房贷,退房基本不可能。另外,刘女士曾到门店闹过,严重影响中介公司正常运营,因此中介公司不愿再帮助协调。伍先生建议刘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随后,通过伍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联系到原房主周先生,他也建议刘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表达诉求。

市民看法不一

就刘女士的购房经历,记者随机采访了市民。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花那么多钱买的却是‘凶宅’。如果我是买家,肯定也不能接受。”市民陈女士认为,买二手房首先要多看多比较,再谨慎决定。

“我觉得她要求退房退款合情合理。”市民项先生也表示支持刘女士的诉求。而市民何女士则认为,刘女士要求退房退款的理由不够充分,因为她已经居住过一段时间,且身体没有出现任何不适。“不敢住”是心理问题和迷信观念作祟,退房退款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原房主隐瞒自杀事件,给刘女士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可以协商作出适当补偿。

部门:暂无具体管理办法

达川区住建局房地产业股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刘女士反映的问题,目前市级主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他建议刘女士向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也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律师:如刻意隐瞒涉嫌欺诈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野翔:“凶宅”通常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虽然“凶宅”带有一定的封建迷信色彩,也没有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客观存在影响购房者心理感受。民事活动应当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也应当尊重公序良俗。房屋出卖方、中介公司应有向买家如实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

如若房屋出卖方、中介公司刻意隐瞒,违反告知义务则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中介公司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刘女士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退房退款。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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