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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刑并处罚金

更新:2021-02-27 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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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正为没钱发愁时,有人找上门告诉你,只要配合办理相关证件,就给你一大笔好处费,心动吗?大竹人王某某心动了,然而等待他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2019年9月初,王某叫王某某办理两套对公账户,承诺取得完整的公司登记材料后,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收购。随后王某某在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中介公司注册办理两套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中国银行大竹支行办理了相应对公账户。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将两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给王某,王某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微信支付王某某3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将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3000元,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大竹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王某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切勿因朋友之义、亲人之情或眼前的蝇头小利“帮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奉友义/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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