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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①!这些知识点快get

更新:2021-02-08 1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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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冷苏红

前 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机制建设、案件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使非法集资活动呈明显下降态势,有效维护了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加强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促进我市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达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搜集整理了以防范非法集资为主题的相关金融知识供大家参考。这是学习贯彻达州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融入“双城圈”、建好“示范区”决策部署,打造良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相信对促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化、高效化,提高全社会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均可发挥积极的作用。

达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什么是金交所?其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所),简称金交所。是指省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是基础资产交易、资产收益权转让和信息咨询服务。

其业务范围限定三类:(1)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3)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金交所的主要违规交易的特征是什么?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两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金交所的常见违规问题有哪些?

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较大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机场、步行街、地铁、大厦等媒介广告,对交易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违反了不得公开宣传的相关规定。

四是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金交所的业务边界是什么?

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2020〕14号文,限定了金交所业务边界:

(1)金交所不得违法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或禁止的金融业务,涉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业务许可事项和其它国家部委管理的业务的,应取得相应业务牌照或获得主管部门指定;(2)金交所及其经营主体未经批准,不得发行、代销(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产品;(3)不得以登记、备案等名义参与其它机构违规发行和销售金融产品等活动;(4)不得与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房地产等国家限制或有特定规范要求的企业(平台)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开展业务合作;(5)不得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6)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金交所能面向个人销售产品吗?

金交所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向个人(包括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投资产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机构投资者不得通过汇集个人资金或为个人代持等方式规避个人投资者禁入规定。既往已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产品,金交所要逐步清理,并完善投资者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

(未完待续)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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