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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不礼让行人……!达州交警发布2020年全市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2021-01-29 1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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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近日,市交警支队发布 2020年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这十起典型案例涵盖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致人死亡等多种事故形态。有些事故看似"平常",却因一些“细节”问题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知危险、会避险,警钟常鸣、引以为戒,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通川区“10.20”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20日3时许,杨某波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通川区蒲家镇出发沿210国道驶往达城肖公庙方向。4时9分许,该车行至罗江镇魏北路神剑花园488号门前路段时,因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将路上行人伍某良撞倒致伤后逃逸,伍某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成因分析:杨某波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对道路交通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波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

通川区“12.16”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16日0时19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蒲家镇旭坡村7组76号门前路段经蒲家镇街道往八字口方向行驶,0时24分许,该车行至省道S203线254KM+850米处(距蒲家治超站500米处),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路侧水沟,致驾驶人张某、乘坐人彭某靖当场死亡,乘坐人陈某全、屈某鸿、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

达川区“5.17”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5月17日18时许,何某柱驾驶川S6***7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泥51.84吨(核载31吨)从大竹县石河镇海螺水泥厂经G210线向重庆市城口县方向行驶。20时30分,该车行驶至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与达川区大道十字路口时,因车辆失控,与正常行驶的3辆小型汽车、2辆二轮电动车、1辆三轮电动车及1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而后冲入人行道挂倒2行人并撞上路边门市,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何某柱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车辆、严重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四

高新区“12.19”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19日,杨某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高新区物流港向高新区堰坝路口方向行驶,13时35分许,该车行至高新区南北一号干道源金汽车厂门口路段时,将道路施工路段的工人王某东撞倒后并碾压,造成王某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杨某龙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渠县“11.27”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1月27日,董某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县城往渠北镇方向行驶,12时26分左右行经渠县北城快速路黄花雕塑转盘,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满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刮撞并碾压,造成陈某满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毅驾车驶离现场。

事故成因分析:董某毅驾车时接听手持电话、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满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六

宣汉县“11.09”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1月9日,刘某权驾驶中型专用校车从宣汉县柏树镇启智幼儿园往东岳村1组方向行驶,16时30分,该车行至东岳村3组处时将行人杨某秀撞倒,造成杨某秀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刘某权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违反操作规范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案例七

宣汉县“10.04”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4日,余某美驾驶小型轿车,从宣汉县芭蕉镇往新建村方向行驶。14时6分许,该车行至芭蕉镇玉龙街197号处,车辆驶出道路撞到197号住户内,造成住户内人员梁某秀死亡、屋内物品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余某美驾车行驶至事故路段违反操作规范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案例八

开江县“11.22”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1月22日19时8分,李某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开江县火车站往任市镇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S305线24KM+400米(任市镇大东方红绿灯路口)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友、杨某碧撞倒;19时9分,刘某胜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经该路段时将躺在公路上的杨某碧碾压后拖行十余米。事故造成杨某碧当场死亡,蒋某友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李某君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且未降低行驶速度、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负杨某碧死亡的主要责任;刘某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九

大竹县“12.23”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23日19时50分许,张某兵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白坝方向往观音镇方向行驶,车行至大竹县观文路时,与前方停在道路上的由邓某平驾驶的无号牌改装平板货车(装载挖掘机)相撞,致双车受损,张某兵受伤,张某兵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张某兵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邓某平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十

万源市“10.22”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0年10月22日9时9分,何某杰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0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10国道1718KM+200米弯道路段时发生侧翻,导致该车乘坐人张某伟受伤、道路右侧居民房围墙受损、运载汽油泄漏、道路损坏及事发地附近土地污染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何某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不同程度地隐藏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达州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养成良好的交通出行习惯,自觉摒弃交通违法陋习,坚决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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