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城市民刘先生咨询:
我所入职的公司一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有什么监督机制进行制约?
达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请您先看您入职的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上是否明确有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按《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
来源: 达州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