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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名义夫妻”终于离婚了!

更新:2021-01-07 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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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庞岚月

1月5日,宣汉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分居生活。2015年4月9日,张某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缪某离婚,同年7月17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张某与缪某仍未和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其间子女一直由张某照管。2020年10月,张某再次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谬某离婚。

宣汉普光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张某与缪某于2015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应根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作新增规定,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减少“名义夫妻”的发生,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通讯员 张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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