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曼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却总有人明知故犯。11月19日下午,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系全市法院首例顶格判处的醉驾案件。
2020年6月,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出租车与停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将宋某带至交警支队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被告人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63mg/100mL,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3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事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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