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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按制度“走人”拒绝补发工资

律师:即使“不辞而别”,应得报酬不该被剥夺

更新:2020-03-31 10:29:48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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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周禾    编辑:庞岚月

近日,小覃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他于2019年11月在达城一家KTV工作,只拿到760元工资,还有2300元工资一直被拖欠。现在,在外地工作的小覃,不知何时才能讨回血汗钱?

担心白干了两个月

“KTV是2019年12月13日开业的。”小覃说,从2019年11月至该KTV开业前,他主要做推广工作。开业后,小覃任客户经理。由于是新店开业,促销活动多、优惠幅度大,小覃估算12月业绩约5000元,按照当初双方约定计算,应拿工资2300元左右。

然而,直至春节放假前,小覃仅收到两笔转账,共计760元。“那是11月份做推广工作的工资”。小覃告诉记者,他任客户经理时的工资,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后来,KTV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小覃前往浙江打工。“已经拖了2个多月,还能要回工资吗?”小覃没与KTV签订劳动合同,他担心自己白干了两个月。

“自动离职”不是理由

小刘曾是小覃在KTV的同事。他回忆,1月10日、19日,KTV发了11月员工做推广工作的工资,他共计拿到1850元,但服务员的3000元底薪却迟迟没发。

为保障日常生活开支,小刘申请从1月20日起,月结工资变更为日结工资。“从那以后,天天都能领到工资。但是,KTV一直没说什么时候补发之前的工资。”3月底KTV恢复营业时,小刘已经搬到成都定居,不再到KTV上班。小刘曾询问KTV,啥时候补发工资,得到答复是,“自动离职,没有工资。”

“没有正式离职确实不对,但疫情期间KTV开门了,我擅自‘走人’并没有对KTV造成损失。”小刘认为,自己是3月份“走人”的,而KTV拖欠的是春节前就应该发给员工的工资,所以KTV以“自动离职”为由拒发工资,不合理。

未按制度流程离职

3月2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KTV老板朱某采访。“公司没有拖欠任何员工工资。”朱某介绍,KTV于1月中旬开业,春节前只营业了10余天,并在春节前结清了所有员工开业前的工资。他表示,小覃、小刘所称“12月13日开业至春节前未发工资”不属实。

朱某称,员工入职前,公司再三声明,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离职需办理正规手续。“临近复工时,就提前在员工群通知大家做好复工准备,但他们没有提前说明自己的情况。”朱某告诉记者,由于工资是次月发放,KTV刚恢复营业,开业后的工资及疫情补贴将于近期发给在职员工,而小覃、小刘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则不能发工资。

记者了解到,通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小覃投诉后,该单位工作人员表示,尽快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若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现象,将依法处理。 

应支付报酬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婷: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KTV称“自动离职,没有工资”是不合法的,因为即使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的报酬亦不应被剥夺。

李婷婷还介绍,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没有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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