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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五)

新车还未开出4S店就无故熄火 消费者要求退换遭拒

更新:2020-03-09 15:26:52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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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刘继霞    编辑:庞岚月

买车本来是一件喜事,但是若遇到刚购置的新车就频繁出现故障,不仅糟心,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我市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让消费者不胜烦心,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就该案例进行了解析。

去年5月23日,匡女士在达川区翠屏街道中青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三厢白色轿车。没想到,车还没开出4S店就无故熄火。匡女士将车开去加油,仅加了130元的油就显示油箱已满,且回家路上再次出现无故熄火的情况。匡女士前去咨询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解释:“可能新车油箱里有空气,才导致加不了多少油。”至于熄火问题,对方解释:“可能是按到了启停系统。”但匡女士在后续使用车辆时,这两个问题仍然没得到解决。5月25日,匡女士将车开到4S店,经工作人员检查未发现问题,但工作人员与匡女士共同试验时,发现匡女士所说的熄火问题和油箱问题的确存在。见此情形,匡女士要求全款退车或更换车辆,但4S店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后,5月29日,匡女士前往达川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达川区消委会调查后发现匡女士所购买汽车在时间和里程数量上均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四川达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匡女士的退车诉求,办理退车业务。在退车过程中,消费者购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退车造成的车辆保险费用差价,由该公司承担;匡女士承诺陪同该公司办理车辆上牌及过户手续;该公司对匡女士在购车、退车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给予2000元的补偿;以上所有费用,车辆过户后3个工作日内,打入匡女士的账户。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在“三包期”内正常使用所购买的家用汽车而出现的故障应属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车责任规定》中规定的范畴,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换车或退款。此外,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才几天就出现车辆故障,客观上已经造成消费者出行、误工费用等损失,所以经营者还应当支付消费者匡女士相应的损失费用。


来源: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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