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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被判刑20年并处罚金31万元

更新:2020-01-01 11:00:54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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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炜 记者 田乙斯    编辑:庞岚月

2019年12月30日,渠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杨某智、谢某丰等22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这是渠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陈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重要成员杨某智因犯抢劫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四千元;其余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谢某丰于2013年相识后经常一起吸毒、打架,并结拜为“异姓兄弟”。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以“大哥”的名义,先后收杨某智、叶某成、孙某军、李某龙、叶某冰、杨某强(犯罪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李某(犯罪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为“小弟”,同时要求杨某智、叶某成等人发展成员。杨某智、叶某成等人又陆续结识了曾某等人,并在渠县临巴镇、龙潭镇、流溪镇等地招收多名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为“小弟”,形成“有事相互帮助、打架随叫随到,斗殴时打赢不论、打输了向陈良汇报”的内部规约。

以上人员多次在渠县临巴镇区域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较大规模的犯罪集团。该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和组织规约,组织成员相对固定。首要分子陈某还授意杨某智等“小弟”以耍“女朋友”为名,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到外地从事卖淫活动,违法所得供自己和成员之间吃喝玩乐,以凝聚人心、壮大组织。

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在该集团中起着领导、指挥作用,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某智、叶某成、孙某军、谢某丰、曾某、李某龙6人受陈某指使,积极参加或邀约其他人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等10人积极参与集团犯罪,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其余5名被告人因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较少,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

陈某、杨某智、谢某丰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渠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普通聚众斗殴案时发现的案件线索。渠县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中反映的其他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立案侦查。通过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和《向法庭提供证据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深挖漏罪漏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安机关配合,查明尚未发现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渠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和宣判当日,渠县检察院、渠县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干部职工、被告人亲属等共计100余人旁听,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

该案从案发到判决历经13个月,渠县检察院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从3名嫌疑人到提起公诉22名被告人,从涉嫌1个罪名到提起公诉4个罪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主导作用,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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