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轻男子陈某驾驶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七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法院最终宣判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悉,这也是四川首例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案件。(12月18日《成都商报》)
近几年来,电动滑板车以速度快、体积小、成本低为卖点,成了很多人的新宠儿。有的将其作为代驾返程工具,有的将其作为上班代步工具,穿梭于大街小巷。
然而,公众可知否,其实电动滑板车是没有路权的。也就是说,根据权威部门鉴定,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滑行工具。这就注定它非但不能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也不能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并且这个“道路”的范畴还包括,虽属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此一来,它只能受限于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一旦超出这个区域上路就是违法行为。
那么当这一违法行为导致撞人死亡,会受到怎么的法律制裁?四川这起“电动滑板车撞人致死判决”无疑给出了答案。从本案来看,鉴于权威部门给出了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而是属于滑行工具的鉴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就将其与交通肇事类案件区别开来。换言之,这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而是一起撞人致死的刑事案件,因此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显而易见,这起判决案件具有警示意义。它无疑在告诫,电动滑板车是没有路权的,电动滑板车主如果无视这一点强行上路,非但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一旦酿出致人伤亡事故,就极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面临牢狱之灾。这就提醒所有人,不要因为电动滑板车好奇,就去赶潮流;不要因为侥幸心理,就驾其满大街跑。因此为了他人安全和自己平安,要么不去购买电动滑板车,要么只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