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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 | 达州这12人终生禁驾!

更新:2019-11-22 17:28:16       来源: 达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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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李小平

如果你漠视交通安全,心存侥幸违法行车,不顾自己和他们的安危,那么,你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车主而言最痛苦的是什么?

车还在,油没了?

油加满,车没了?

车有,油有,但却告别方向盘。

再也 不!能!开!车!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2019年1月至11月涉及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今年1至11月,全市共吊销驾驶证428件。在被吊销的驾驶证中,交通肇事87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12件;再次饮酒104件;驾驶报废车22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3件。其中终生禁驾12件。

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

1.陈绪飞,男,通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1********1410,准驾车型C1E。2017年12月10日02时30分,陈绪飞醉酒后驾驶川SFX1**号小型汽车,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腾飞门业”门前人行横道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陈绪飞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李小龙,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2857,准驾车型C1。2018年05月26日04时17分,李小龙醉酒后驾驶川S8L0**号小型汽车,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816号门前路段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李小龙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李惠,女,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0641,准驾车型E。2018年09月16日19时40分,李慧驾驶川SH175**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渠县S204线131km+200m路段(青龙乡涂家坝)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李惠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周洪建,男,万源市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2********651X,准驾车型C1。2017年12月31日23时40分,周洪建醉酒后驾驶川SYZ1**号小型汽车,在大竹河至白果乡公路3km+600m路段(新油房)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周洪建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杨德刚,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4610,准驾车型C1E。2018年07月26日20时30分,杨德刚醉酒后驾驶川SQT0**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开江县开梅路0KM+90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杨德刚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6.贺爱,男,宣汉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4154,准驾车型E。2018年04月28日21时许,贺爱驾驶川SSZ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贺爱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7.苟于明,男,宣汉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1130,准驾车型D。2018年07月29日18时55分,苟于明醉酒后驾驶川S9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宣汉县君(塘)明(月)路3公里600米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苟于明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8.黄朝辉,男,宣汉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573X,准驾车型C1M。2017年03月30日5时49分,黄朝辉驾驶无号牌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宣汉县东乡镇塔沱东路30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黄朝辉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谢冬,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3555,准驾车型B2。2018年04月15日23时,谢冬驾驶川SNH8**号小型轿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650KM+70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谢冬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冉景银,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476,准驾车型B2。2019年05月11日22时30分,冉景银醉酒后驾驶川S08N**号小型轿车,在大竹县竹团路9KM+100M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冉景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1.张雷,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0012,准驾车型C1。2018年12月10日01时58分,张雷驾驶川S13B**号小型轿车,在渠县环城路地旺广场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张雷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2.黄显刚,男,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663X,准驾车型A2。2018年05月16日19时08分,黄显刚驾驶川X200**号中型自卸货车,在渠县有(庆)鲜(渡)路鲜渡镇玉坡村一社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黄显刚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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