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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一男子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被判刑

更新:2019-10-28 17:06:59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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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辱骂、用手挥打执法人员、咬伤执法人员大腿”,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家住渠县定远乡的唐某某2019年在自家稻田里养鱼创收脱贫,2019年4月底,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三拱村3组村民易某某、蒋某某等四人身带电瓶等工具准备到河沟电打鳝鱼,路过被告人唐某某田边,唐某某在家喝酒后见状以为易明生等人在其田里电鱼,便前来拦住四人,不准离开,并扯下电瓶摔在地上,要求四人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吵,易某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唐某某及易某某等人第二天到派出所处理,唐某某酒后犟起说:“我明天要插秧,不得去”,派出所民警要求晚上去处理,唐某某边辱骂民警边说:“不得去”,民警说要强制传唤去,唐某某拒不配合,仍然辱骂民警,用手挥打执法人员,民警对其上铐,唐某某挥舞铐在手上的手铐打伤辅警糜某手臂,随后咬伤辅警罗某某的左大腿,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控制后带到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酒后耍横,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调查处理纠纷过程中,拒不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并以暴力和辱骂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民警,致一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唐某某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唐科清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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