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不到一年,厕所漏水,墙壁起泡……”10月15日,居住南城的李大妈到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办公室反映,她与装修“游击队”工头多次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又出现新问题,“我还能维权吗?”
2018年3月,李大妈在南城某小区买下一套新房后,经人介绍与装修“游击队”工头陈某洽谈时,对方承诺包工包料包质量,让李大妈老两口安心等着住新房。
“陈某承诺,5年内出现任何问题都上门免费维修。”李大妈回忆,当时她和老伴心想,新房就他们两个人住,装修要求不高,于是签订了装修合同。
2018年底,老两口入住新房不久,马桶经常堵塞,通知陈某来维修后,马桶还是经常堵塞。“如果只是马桶的问题,我们还能忍受。”李大妈生气地说,第二次维修马桶后,先是厕所里的地漏堵了,随后马桶又堵了,他们老两口只好到邻居家如厕,或者跑到百米之外的公厕方便。
“今年4月,我们要求李某重新装修厕所,他说不是质量问题。”老两口多次找陈某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陈某支付5000元,用于李大妈维修厕所,今后不再找陈某的“麻烦”。为此,双方还签订了协议。
哪知到了7月份,李大妈又发现家中墙壁多处陆续起泡,她要求陈某维修被拒。
承诺是有效的
达城律师郑传富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李大妈已承诺不再找陈某的“麻烦”,如果李大妈给陈某的承诺有效,那么她再要求陈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