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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解读之二

更新:2019-09-11 10:54:22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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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琯 本报记者 杨航    编辑:庞岚月

9月1日起,《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我市为什么会出台《条例》?施行的意义何在?其中有哪些规定需要遵循?昨日,记者走进市城管执法局采访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

一、《条例》对城市道路开挖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拉链马路”不仅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而限制道路重复开挖,降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成本,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会有什么后果?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条例》对占道经营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内等公共场地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车洗车、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四、《条例》对骑门摊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对擅自占道经营如何处罚?

对擅自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车洗车、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设置地桩、地锁行为,《条例》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水泥墩等隔离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违者,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条例》对绿化管理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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