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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之一

更新:2019-08-28 11:29:45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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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航 ​    编辑:尹可

市容问题关系城市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市“四城同创”工作的必然要求。《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这是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9年6月20日经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让广大市民更直观地了解《条例》,我们将陆续就《条例》重点条款进行解读。

1.《条例》的适用区域是什么?

《条例》第二条规定: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3.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是怎样的?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4.对建(构)筑物容貌管理总体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情形,依据《条例》如何处理?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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