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站列车时刻表 |达州最新航空时刻表|达城最新公交线路运行图|达州日报社各平台广告价格|达州天气预报 设为主页|加入收藏
主办:达州日报社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18号
热线电话:0818-2379260 客服QQ:159847861 新闻QQ:823384601
新闻投稿邮箱:823384601@qq.com 达州日报网通讯员群:243997895
  当前位置:首页>> 渠县 >> 时政 >> 

挥拳揍人悔恨晚 拘留罚款还赔偿

更新:2019-08-19 17:16:35      

分享到:
手机读报看新闻,下载掌上达州
杨琼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案。该案被告先后经历行政拘留、罚款,并在此案中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是邻居,双方毗邻而居、相识多年。2019年5月24日清晨,均在菜地里摘蔬菜的张某于唐某告因一把四季豆发生口角,唐某挥拳致使原告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8天。张某于事发之时向公安局报案。

2019年于5月25日渠县公安局拘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

原告出院休养一段时日后,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经审理,承办法官通过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唐某已经经过治安管理处罚、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罚款措施,对于其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失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达州日报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达州日报社党风廉政建设 举报电话:0818-2380088 邮箱:dzrbsjgjw@163.com 地址:达州市通川中路118号达州日报社412室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818-2379260 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90013 蜀ICP备1302488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70202000151号
达州日报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