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案。该案被告先后经历行政拘留、罚款,并在此案中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是邻居,双方毗邻而居、相识多年。2019年5月24日清晨,均在菜地里摘蔬菜的张某于唐某告因一把四季豆发生口角,唐某挥拳致使原告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8天。张某于事发之时向公安局报案。
2019年于5月25日渠县公安局拘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
原告出院休养一段时日后,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经审理,承办法官通过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唐某已经经过治安管理处罚、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罚款措施,对于其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失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