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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谢某等30人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一案

更新:2019-08-19 17:12:41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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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滨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等30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一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罪引入刑法后,我市首例组织分工明确、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考试作弊案。

受理该案后,通川区法院高度重视并及时通知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22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提高庭审效率,明确审判重点,7月16日,通川区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谢某等3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全部参加。会上,控辩双方对本案程序性事项交换了意见,简要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归纳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8月14日,案件公开庭审,由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庭审过程持续两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杜某华共谋从事机动车满分学习考试作弊业务,江某负责联系并提供外省、市机动车满分学习考试业务,杜某华负责具体考试操作。随后,杜某华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车管所负责满分学习考试业务的职工被告人谢某商议并取得同意,组织替考人代替外省机动车驾驶员参加考试。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江某提供业务给杜某华,共操作成功72人次,江某通过微信向杜某华转账90余万元。杜某华找到被告人车管所谢某、陈某来、雷某分别违规操作让替考人员参加考试25人次、10人次、5人次,此外雷某违规处理扣满12分销分业务2起。被告人赵某受谢某、杜某华等人安排,共计帮助100余人次作弊,获利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等30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谢某、江某、杜某华等12人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文等18人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庞某等19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某等10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重点围绕各被告人的获利金额、是否划分主从犯及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被告人杜某华等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庄重有序。合议庭将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合议,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据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考试中跨区域联系、远程作弊、网络作弊的情况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专攻”的利益链,严重扰乱了考场秩序、妨害考试公平。《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的组织考试作弊罪,涵盖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扩大了处罚范围,强化了处罚力度,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通川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严厉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和替考行为,对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强的震慑力,为严肃考纪、整顿考风、树立考德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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