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时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其中,七类行为被认定为操纵市场,包括: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恍骗交易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第七项是兜底条款。
解释中,明确了各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文中指出:经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确定为一百万元。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依照《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编:张静静
编导: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