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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妈,房子空起也不让女儿住?

律师: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有权入住

更新:2019-08-16 10:59:32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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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 罗丁山    编辑:庞岚月

“儿子媳妇离婚后,双方指定房子归孙女所有。但现在房子空起,孙女无法搬进去住。”家住达川区麻柳镇居民廖能安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记者找律师给他支个招。

老人疑惑

房子空起也不让住 没妈的孩子像根草

61岁的廖能安和老伴随小儿子居住在南城富源小区。2018年,廖能安的大儿和大儿媳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位于南城“奥韵未来城”一套按揭房的月供,而该房通过协商归两人的女儿所有,男方抚养女儿。

廖能安的大儿离婚后前往广东省珠海市上班,7岁的孙女由他和老伴代为抚养。今年,孙女要上小学了,按照户籍和房产等资料,应就读于达川区实验小学新校区,老俩口已经在网上给孙女报了名。但从富源小区到学校步行需要30分钟,若从“奥韵未来城”步行到学校只需10分钟。

为了不让孙女输在起跑线上,把时间浪费在路上,让孙女有更多的时间学习和玩耍,廖能安老俩口想带着孙女到“奥韵未来城”居住。

但想不到的是,廖能安的想法却遭到前大儿媳何女士的强烈反对。她称,现在房子就是空起也不能住人,要等女儿年满20岁后才能搬进去单独住。“房子空起不让住,每年还要交1300多元的物管费,让人想不通!”廖能安实在没想明白是为什么。

律师说法

将房产赠与子女 子女则有权入住

根据廖能安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联系上何女士。她表示,对于廖能安的说法她不认可,有什么事,女儿的父亲可以找她联系,协商解决。

达城律师郑传富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只要何女士与前夫(廖能安的大儿子)双方是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法,则协议有效,协议对双方都有拘束力。既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如果何女士反对女儿入住该房,则于法无据。当然,为了解决相关争议,何女士提出与前夫进行协商解决,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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