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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一男子因为盗伐林木被判刑

更新:2019-07-24 16:52:03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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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虹霓 达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闫军    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近期,渠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伐林木的案件,同时也是今年以来该县法院办理的首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毅因修建羊圈,需要树木搭建围栏、围顶,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手锯前往渠县琅琊镇高云村11组火山包采伐林木,共计采伐柏树42株。其中渠县森鑫林业有限公司所有13株,渠县琅琊镇高云村11组集体所有29株。经渠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鉴定:李某毅采伐林木范围23.8亩,采伐柏树42株,采伐蓄积3.1627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木所有者的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及他人的树木(盗伐柏树42株、采伐蓄积3.1627立方米),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毅在刑事案件立案前主动配合调查,并经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毅已按木材价值对林木所有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毅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同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毅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案发后其已按木材价值对林木所有人进行了赔偿,但被破坏的生态并未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被告人李某毅应当承担恢复生态之责,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故对被告人李某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即补种柏树420株。

编后语:渠县是一个人口众多、拥有较为丰富林业资源的大县,如何打好蓝天林业保卫战,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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