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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市容秩序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

更新:2019-07-24 10:15:41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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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庞岚月

为进一步规范市容秩序,有效遏制乱设摊点、占道经营、骑门经营、出店经营等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四城同创”工作部署,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现就规范整治占道经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要街路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文明经营,严格执行“门前双三包”责任制,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对已实行划定控制线、规定时段经营的街区,临街经营门店不得超出划定控制线越线经营,不得超出规定时段经营,不得在临街建筑外立面上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设置遮雨(阳)蓬等附着设施。

二、流动摊贩一律进入农贸市场、临时摊区或者门市内经营,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桥梁、人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内等公共场地,搭建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车洗车、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酒设宴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三、严禁三轮车、小货车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四、各商家、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支持、配合整治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自觉整改到位,对不自觉整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清除(扣押)经营工具和物品,并予以罚款。

对擅自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对擅自在临街建筑外立面上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设置遮雨(阳)蓬等附着设施的,责令限期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承担代为清除的费用。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秩序,主动制止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9。

六、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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