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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58件

更新:2019-06-25 18:07:52       来源: 达州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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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滔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赵曼琦    编辑:尹可

达州日报网消息  6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达州法院2018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及相关工作情况。

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使命。据介绍,全市法院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部署要求,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全市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依法严惩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涉毒案件458件550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犯罪分子128人,重刑率达23.2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二个百分点。

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法院除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外,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一律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上限幅度严格依法判处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对毒品犯罪分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洗钱,逃避依法追缴,摧毁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此外,严格规范毒品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全市法院仅判处1例管制刑,无1例适用缓刑。

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58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8.54%,比前两年略有下降。罪名主要有三种:走私、贩卖、运输毒品291件(占63.54%),容留他人吸毒152件(占33.19%),非法持有毒品12件(占2.61%)。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七个基层法院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434件,中院审理一审24件、二审51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达州法院还向社会公布了我市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严惩

被告人蒋某,男, 1970年4月26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许某,男, 1974年4月2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蒋某,男, 1978年9月18日,汉族,务工。

被告人张某,男, 1981年4月13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陈诗诗,男, 1987年10月1日,汉族,无业。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告人蒋某与同是四川省大竹县的被告人许某共谋贩卖毒品,由蒋某在广东负责购买冰毒并运回大竹,许某负责在大竹贩卖,蒋某另给许加成每公斤约1500元好处费。同年4月的一天,蒋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从“阿杰”(身份不详)处购买了约10000克冰毒。2015年5月10日左右,蒋某乘客车将其中约6000克毒品带回大竹县庙坝乡其家中。同月26日,蒋某再次回到大竹,拿出其中4000克毒品送到大竹县月华乡交给许某贩卖。期间,许加成先后四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张某共4500克,并将收取的部分毒资款共16万元存入蒋某指定的银行帐户。张某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了居住在大竹县的被告人陈某500克,贩卖给居住在四川省邻水县的被告人蒋某某4000克。

2015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蒋某驾车前往广东省惠州市与“阿杰”见面,在“阿杰”处购买了20000克冰毒。随后蒋某将毒品藏于自己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的出租屋。同年6月16日,蒋某将其中的约10000克毒品放于其妻子吴某的行李箱,吴某于次日搭乘客车回到大竹县庙坝街道家中。6月18日,许某到蒋某家中拿走毒品,乘出租车至大竹县庙坝街道附近时被警察抓获,当场从出租车的尾箱查获毒品冰毒10袋共计10036克,经鉴定,含量为80.3%。随后,民警在许某家中及门市查获毒品冰毒3袋共计1090克,其中净重995克的冰毒含量为78.6%。当天下午,被告人蒋某在其出租屋内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冰毒14袋共计13488克,海洛因622.39克,冰毒片剂131克,氯胺酮4.74克。经鉴定,冰毒含量为80.3%,海洛因含量分别为81.7%、30.9%。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14年以来,在大竹县竹阳镇多次向周某、蒲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2015年6月19日,大竹县公安民警在陈某出租房外伺机抓捕,被陈某等人发现并安排人销毁毒品及贩、吸毒工具,后被抓获,当场查获没有来得及销毁掉的冰毒10.27克及电子秤等贩、吸毒工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许某、张某、蒋某、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其中,蒋某贩卖、运输冰毒29114克、冰毒片剂131克、海洛因622.39克、氯胺酮4.74克,许某贩卖、运输冰毒15626克,蒋某贩卖、运输冰毒4000克,张某贩卖、运输冰毒4505.9克、冰毒片剂1.58克,陈某贩卖冰毒500克。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许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蒋某限制减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某、许某已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案例2

千里姻缘一线牵,夫妻双双贩毒难相见

被告人朱某,绰号“朱彪”,男,1978年4月23日,汉族,农民。

被告人钟某,绰号“九哥”,男,1973年11月6日,汉族,无业。

被告人杨某,绰号“凤姐”,女,1975年12月22日,土家族,农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1995年在广东省汕尾市务工时认识了被告人朱某,二人后结为夫妻。2016年2月25日,朱某、杨某等人一同前往汕尾市探望生病的父亲,朱某决定从汕尾市购买毒品冰毒运回四川省开江县贩卖。到达汕尾市后,朱某叫杨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购买3公斤毒品。后因钟某未及时交货,朱某即驾车先返回开江县。同年3月3日,杨某从钟某处购买了3公斤毒品,次日凌晨5时许,钟某帮杨某一同将毒品包装于一纸箱内,用塑料胶布封装后,钟某驾车将杨某送至高速公路路口处。3月5日凌晨,杨某乘坐大巴车将毒品运至重庆梁平县,凌晨6时许,朱某与杨某在开江县甘棠镇会合后,驾车回开江县,在行至讲治镇绕镇路路口时,发现了民警检查卡点,朱某遂加大马力高速冲过卡点逃窜,期间,朱某并指使杨某将毒品抛出车外。二人逃窜约4公里左右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在其家中使用盐酸杜冷丁片剂、阿普唑仑片剂、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制造毒品。2015年至2016年间,朱某先后向吸毒人员胡某、文某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某为其贩卖毒品提供帮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毒品,并伙同其妻被告人杨某主动找卖家购买、运输毒品,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某非法销售毒品,并帮助他人包装、藏匿、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朱某贩卖、运输毒品2229.28克,杨某贩卖、运输毒品2190克,钟某贩卖、运输毒品2180克。据此,以被告人朱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毒贩流窜各乡镇,宾馆老板娘传递毒品被获刑

被告人苏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刘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宾馆老板。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苏某刑满释放回到四川省宣汉县后,先后在宣汉县南坝镇、昆池镇、下八镇等地向李某、王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2016年11月,苏某开始在宣汉县南坝镇“永顺宾馆”开房住宿,并在此贩卖毒品。因长期在该宾馆开房,苏某与“永顺宾馆”老板娘即被告人刘某相识。同年11月28日,刘某在明知苏某交易系毒品情况下,仍帮忙将9小包毒品转交给购买毒品的刘某某、康某某,并收取毒资1000元。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苏某在宣汉县下八镇钢丝桥路口准备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和冰毒片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冰毒379.89克、冰毒片剂0.4克,被告人刘某帮助苏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冰毒9小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帮助苏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系从犯。据此,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小区保安电箱房藏毒,锒铛入狱领刑

被告人邱某,绰号“猴子”,男,1978年1月15日,汉族,原物业公司保安。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3月1日,汉族,原物业公司保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在四川省大竹县“学府上城”小区物业公司担任管理人员、保安。2017年10月底,同在该小区任保安的被告人王某应其前妻张某的要求,两次帮忙在邱某处购买了共35克毒品冰毒。同年11月底,张某又联系王某欲购买毒品,王某遂联系已在达州市上班的邱某。2017年11月30日,邱某将在他人处购买的已分装成6包的毒品冰毒带回大竹县竹阳镇,分别藏匿于竹阳镇“学府上城”小区18号楼31楼、25楼、22楼、21楼、20楼、15楼的电箱房内(邱某离职后仍有该号楼的电箱房钥匙)。当晚,邱某安排王某到小区18号楼21楼电箱房内拿取其藏匿的20克毒品。次日,王某将毒品送至张某居住小区房屋时被抓获,搜出净重19.55克毒品。同日凌晨,公安民警在王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邱某抓获,并先后在“学府上城”小区18号楼的15楼、20楼、22楼、25楼、31楼的电箱房内分别搜出净重9.435克、9.310克、19.876克、19.878克、19.875克毒品冰毒。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冰毒共计132.92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被告人邱某贩卖毒品冰毒54.5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邱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邱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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