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渠县公安局获悉,渠县男子雷某(26岁,河东乡人)、郑某(27岁,河东乡人)因在禁渔期通过自制电瓶捕鱼工具在天然水域捕鱼被捉。
据了解,3月1日至6月30日是渠县天然水域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6月10日,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称,近期有人通过自制电瓶捕鱼工具在渠县临巴镇附近河道内捕鱼,对河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治安大队接到举报后迅速开展部署,通过两天一夜57个小时的蹲守,终于在6月13日晚上11时许,在渠县河东乡石垭村的河沟内,抓获犯罪嫌疑人雷某、郑某,现场缴获自制电瓶捕鱼工具一套,以及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虾近2公斤。
据了解,雷某、郑某系初中同学,经常在附近的河道内捕鱼,供自己食用。6月13日晚,雷某再次邀约郑某前往河东乡捕鱼。郑某欣然同意,带着自制的电瓶捕鱼工具,坐上雷某借来的摩托车,于当晚9时许,来到渠县河东乡石垭村的河沟非法捕鱼,直至当晚11时许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雷某、郑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鱼虾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已被渠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