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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锁芯”“水泥块”“大西瓜”......!高空坠物,究竟谁来担责?

更新:2019-06-07 11:00:13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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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见习记者 陈玉洪    编辑:庞岚月

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不文明,而且社会危害极大。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会让人肿包;从8楼抛下会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6月6日,记者梳理了达城近三年来部分高空抛物事件,希望引起市民高度重视,杜绝此类现象,在全市共同推进“四城同创”。

案例一

自家花园频频遇“袭”

今年3月11日,西外金龙大道国际新城小区业主王女士反映:“楼上经常往下丢东西,太没有安全感了。”2014年入住国际新城后,王女士便在自家小花园里搭了一个玻璃棚,用于晾晒衣服。但玻璃棚分别于2018年5月、6月、10月三次遭遇高空重物的袭击,瓷砖、花盆等都是“常客”。2018年10月20日,王女士在小花园清洗衣物时,一块金属锁芯从高空落下,将玻璃砸碎。“差点就砸在我的头上,我现在已经不敢在外面洗衣服了。”说起那次高空坠物,王女士眉头紧蹙。

王女士曾向小区物业反映,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只是留下了我的电话号码,问题迟迟没得到解决”。

案例二

“天外飞石”砸伤婴儿

2018年7月14日上午8点,市民胡先生抱着四个月大的女儿前去达川区保健院,途经万达路286号时,女儿被旁边居民楼掉下的一个水泥块砸中额头,血流不止。因为孩子太小,医院无法为其做脑部CT,只能先观察24小时。胡先生回到家中检查发现,孩子的额头上有豌豆大小的伤口,帽子以及衣服上都有明显血迹。

辖区民警对涉事楼房居民进行了逐一排查,排除了高空抛物的可能性。一位接受采访的民警最后说,通过初步分析,该居民楼坠物伤人事件是因为涉事楼房在防水施工中余留建渣坠落所致,并非由居民高空抛物引起。

案例三

滨江名都城高空抛物多发

2017年9月3日下午,市民邓先生在滨江名都城楼下,险些被一个五六斤的大西瓜砸中,西瓜当场摔得粉碎。

记者对掉下西瓜的滨江名都城A幢进行了调查,在附近摆摊的市民涂先生称,仅他在此就四次目睹高空抛物,第一次一盒牛奶从楼上摔下;第二次一个瓷碗丢了下来,溅起的碎渣把一位女士的脚划伤,所幸并无大碍;第三次一罐红牛从天而降,所幸没有伤到行人;第四次一瓶矿泉水飞落下来。

高空抛物该如何界定责任?

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首先,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无法确定高空抛坠物的侵权行为人,如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则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建筑物使用人的理解上,应当包含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该条还规定了住户的免责条件,即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例如:1.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自己所有;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最后,该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并非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而是基于保护弱者补偿责任,具体适用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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