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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修复者!昨日,达州中院公布3类破坏环境典型案例

更新:2019-06-05 10:36:28       来源: 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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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记者 赵曼琦    编辑:庞岚月

昨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达州各级法院在惩处破坏环境者的同时,也注重修复被破坏生态资源。通过司法力量,让环境破坏者变成生态修复者!

据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积极探索“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将环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归口到环资审判庭或环资合议庭审判,推进环资审判的专门化、专业化。近年来,环资审判庭相对集中公开审判了20余件滥伐林业、非法捕捞、失火等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审理涉及环境资源许可、征用补偿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等环境资源诉讼行政案件36件、环境资源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90件;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业、水产品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9件。

新闻发布会上,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向社会公布了近年来审理的3类破坏生态环境被依法入刑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经许可滥伐林木

2018年4月初,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万源市石塘镇贺家湾村罗家湾组(小地名燕窝山)的自留山林内砍伐树木出售,并委托其侄儿周小某(另案处理)现场管理砍伐事宜。

此事被万源市森林公安查获后,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砍伐现场鉴定,周某某等人共采伐林木241株,总蓄积31.060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9.0849立方米。同时,周某某已售出2车木材,获利6150元。随后,万源市林业局出具了被破坏林地生态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合计2966元。

此案移交至万源市法院后,周某某因触犯滥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赃款6150元上缴。同时,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年内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进行修复,则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966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愿意补栽补种,尽快修复生态环境。

法官点评:严格按照采伐许可制度合理采伐森林及其他林木,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此案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林业采伐许可,委托、雇请他人滥伐及销售林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林木生态功效和当地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坚持依法刑罚制裁的同时,判决由被告人修复生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震慑了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分子,也增强了群众林业资源保护意识,对恢复森林生态系统,造福当地民众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禁渔期非法电鱼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达川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天然水域均为禁渔区,严禁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2018年4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达川区河市镇成都村8组州河支流“香梨湾”河段,使用电子逆变器、电瓶等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鲤鱼、鲫鱼、翘嘴、黑尾子)共计12.5千克。

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875元,间接损失2812.5元,共计4687.5元。

达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破坏了该段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判决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该段天然水域增值放流6-20厘米鲤鱼、鲫鱼鱼苗46875尾修复水生态。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及时投放了渔苗,履行了水生态修复义务。

法官点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水产品的大面积死亡,更影响了水产品的繁殖,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鱼还会对鱼的天然饵料,如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等造成伤害,破坏鱼类食物链,从而造成对渔业资源和水资源生态环境的连锁破坏。该案的审判,既运用刑罚有力惩处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又通过公益诉讼要求非法捕捞者修复生态环境,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水资源生态平衡。

案例三:野外焚烧引发山火

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40分许,万源市村民王某某在承包地内焚烧竹叶、竹枝条和秸杆。因突然起风,附近的草丛被引燃后,火势迅速蔓延至山林内。由于风势太大,这场森林火灾一直燃烧至3月17日凌晨,才被雨水淋灭。

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折2.52公顷)。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失火林地修复方案,各项修复费用合计118778元。

万源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修复受损林地144.13亩,如不进行修复,则承担修复费用118778元。

法官点评:这起案件案发地位于大巴山区,由于山区群众防火观念不强,为图耕作方便,习惯性地焚烧秸秆、杂物等,极易引发山林火灾。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该案警醒广大群众,野外焚烧秸秆、杂物等引发山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杜绝在野外焚烧秸秆,维护山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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